俄羅斯聯邦政府法令
2017年6月22日第732號
莫斯科
關于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貨物經濱海邊疆區邊境口岸進入俄羅斯聯邦的個別種類貨物
為發展 “濱海1號”和“濱海2號”國際運輸走廊,并根據 “俄羅斯聯邦海關監管”法案第193款第1部分,俄羅斯聯邦政府通過決議:
1. 規定:
運至俄羅斯聯邦的貨物(不包括活體動物),如果是集裝箱貨物從中國境內經馬哈林諾鐵路口岸運至俄羅斯聯邦,其目的是經俄羅斯聯邦的港口口岸扎魯比諾和波謝特,運輸至歐亞經濟同盟的海關關境以外的其他國家,可以通過上述指定的港口口岸實施;
運至俄羅斯聯邦的貨物(不包括活體動物),如果是集裝箱貨物從中國境內經格羅杰科沃鐵路口岸運至俄羅斯聯邦,其目的是經俄羅斯聯邦的港口口岸符拉基沃斯托克、東方港、納霍德卡,運輸至歐亞經濟同盟的海關關境以外的其他國家,可以通過上述指定的港口口岸實施;
2.
俄羅斯聯邦交通部應根據同俄羅斯聯邦海關局、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公益監督局、俄羅斯聯邦動植物衛生監督局及俄羅斯聯邦遠東發展部達成的協議,批準本法令第1項中貨物運輸的技術操作方案。
3. 俄羅斯聯邦遠東發展部應根據從俄羅斯聯邦海關局和俄羅斯聯邦交通部獲取的數據,每年向俄羅斯聯邦政府提交本法令實施情況的報告。
俄羅斯聯邦總理
德梅特里·梅德韋杰夫
備注:
1. 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為: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法令中說的歐亞經濟同盟以外的國家,就是指除了這五個成員國以外的國家。
2. 法令的具體實施:今后扎魯比諾港(法令上所指出的具體港口)具有對過境貨物的查驗權,即馬哈林諾鐵路口岸的權利下放至港口。
3. 關于過境海產品運輸問題,即便有了此項法令,還需擁有俄羅斯商檢總局下發的過境運輸許可